ZJFGS-2024-03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引进及入户工作的通知(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引进及入户工作的通知(试行)
为推动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扩大产业人口规模,增加人口总量,为“4+3”产业布局集聚高质量人口,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决定全面做好金湾区管理范围内产业人才和其他人员引进核准工作,具体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金湾区管理范围内符合珠海市人才入户政策的人员。
(二)金湾区管理范围内各类人才(含新业态从业等灵活就业人员)。
二、核准条件
(一)符合珠海市人才引进规定的人才,按照市人才引进规定核准入户。
(二)金湾区管理范围内各类人才(含新业态从业等灵活就业人员)入户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和女性年龄分别在58周岁以下和48周岁以下,在金湾区管理范围内就业创业并缴纳珠海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在金湾区管理范围内拥有自有房产。
三、业务受理及办理程序
(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入户人员按照市人才引进规定程序申请入户;
(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入户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机关按程序办理入户:
1.在审核过程中对申报信息、材料等存疑的,经办机构可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申请人开展安全、信用等调查,涉及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配合调查的,经办机构可对该申请作出审核不通过的处理;
2.申请人自核准通过之日起获得90天内有效的准入资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数据共享给公安户政部门;
3.符合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获得准入资格的申请人落户地址应在金湾区管理范围内,按照申请人才入户业务时自有房产、单位集体户、单位登记住所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单位登记住所的人才公共户的先后顺序登记。
四、监督管理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人才入户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责任制,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审核通过的,依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申请人应对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申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3年内不得办理人才入户业务申请。已获得准入资格的,直接取消其资格;已办理迁户手续的,按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处理;符合失信惩戒行为的纳入单位及个人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律法规处理:
1.虚构劳动关系,挂靠或违规市内外两地参加社会保险,申办人才引进手续的;
2.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材料的;
3.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有其他不得申请人才入户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公安机关审核发现申请人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的,不予办理入户;申请人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的,公安部门应当同时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该申请人的人才准入资格。
(四)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入户经办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受他人财物办理人才入户业务,不得制作涉嫌欺骗或误导群众的任何形式人才入户广告。
涉嫌涉及非法中介、非法广告、违规参保或虚假材料等情形的,由经办机构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税务等部门核查。一经查实,立即进行整治并按相应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附则
(一)本通知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二)新业态从业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定义:
新业态从业等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区从业的下列人员: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平台或机构等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无雇佣的个体工商户等。
(三)自有房产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
1.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单独或者共同拥有完全产权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产;
2.申请人本人与政府或者与本市引进高校共同拥有产权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产。
(四)本通知自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除本通知规定放宽的事项外,其余事项按珠海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本通知由珠海市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 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宽产业人才引进核准条件的通知》(珠金府〔2022〕67 号)、《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 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人才引进核准条件的通知》(珠金府〔2022〕106 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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