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和公平性,提升审判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印发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以及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开展第二批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深圳市福田区计划选任人民陪审员683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547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136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诚实守信、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权利义务、法律保障及任期
(一)权利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二)法律保障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由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放。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三)任期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选任程序
(一)社会公告
福田区司法局会同福田区人民法院、福田公安分局向社会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二)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福田区司法局会同福田区人民法院、福田公安分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并征求本人意见;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
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超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三)资格审查
福田区司法局会同福田区人民法院、福田公安分局,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福田区司法局将会同福田区人民法院、福田公安分局到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走访调查,或者对候选人进行当面考察。
(四)确定人选
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五)任前公示
福田区司法局会同福田区人民法院、福田公安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福田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七)就职宣誓
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人民陪审员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五、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报名事宜
(一)报名时间
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拟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报名时间为报名时间:2023年10月18日至2023年11月18日(周末及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二)报名材料
1.手机扫二维码录入报名信息(安卓手机使用浏览器扫码,苹果手机可微信扫码);
2.现场提交《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推荐)表》(一式三份),并将表格电子版发送至邮箱cys@szft.gov.cn;
3.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经现场审核后返还;
4.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照4张。
(三)报名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区委大楼2018室,联系电话:82918486。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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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2023年10月18日
原标题:深圳市福田区第二批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szft.gov.cn/xxgk/bmtzgg/content/post_10889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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